奶油正名 再亂標就罰400萬!

撰文者: 徐平2017-02-08

(優活健康網記者徐平/綜合報導)再亂標就開罰,奶油正名7月實施!為強化奶油抹醬、鮮奶油、奶球等市售眾多具乳化效果的調味製品的標示規範,衛生福利部公告,不滿80%乳脂肪的奶油不能直接標示品名為奶油,也不能使用期為植物性奶油作為產品外包裝,此項規定將於1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標示不完整、等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

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7月即將實施的規定聲明,產品中的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另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

標示不實 最重可罰400萬元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應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供消費者選購參考。市售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的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屬標示不實,最重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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