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兒女還在也有機會申請!從電訪到照護,你不能不知的台北市「獨居老人」12種免費服務

被定義認可的「獨居老人」

有一天,蘭州國宅的個管師在討論會中提起:「張先生是列冊的獨居老人──」堅叔不解:「難道還有未列冊的獨居老人嗎?」個管師點點頭:「是的。」直至此時,市聯醫團隊才恍然大悟:不是所有的「獨居老人」都享有政府一樣的照顧,甚至有許多非列冊的獨居老人,社政單位根本不知道他們住在哪裡。

內政部獨居老人的定義

● 年滿 65 歲以上之單身獨居老人,以目前居住之事實為依據。
● 一戶兩位以上老人,係指其中一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 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老人有連續3天以上獨居事實者﹚。
● 與子女同住,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

長照定義的獨居老人,也是依內政部門檻設定的;但如果一個老人住在臺北市,沒有其他家人同住,或是家裡有親人只是寄戶口而已,或是只有兩個老人相依為命,算不算是獨居老人?

以臺北市來說,年滿65 歲以上,單獨居住本市,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本市者,便符合獨居條件。若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65 歲,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便算列入獨居老人。

但還是有些不符合標準的弱勢老人,因為周邊的條件受限,能夠利用的資源更少,相對上他們取得長照的相關訊息也會更少。仁愛院區的黃喬煜醫師,舉了件個案:

房子只有地上使用權的老奶奶……

大安區最東邊,山坡上住了不少獨居的長輩,土地的地權是公有的,他們只有「地上使用權」而已。我們在發掘個案時遇到一位老奶奶,自己獨居在山上,從山下要爬很多階梯才能到家。她有兩個女兒,一個女兒遠嫁韓國,一個女兒嫁在桃園。獨子因為毒癮問題被關在勒戒所,丈夫過世了,平常就靠著兒女分攤生活費。在我們介入之前,老奶奶有些身心情緒狀況,每個月在桃園的女兒會抽空來帶她去看醫生,幫忙準備一些吃食,但無法常常陪在奶奶身邊照顧。

女兒很願意接奶奶到桃園就近照顧,但是奶奶習慣了30幾年山上的家,不肯搬去桃園,居家醫療團隊介入後,提供了整合性長照服務給她,幫她申請了一些居家服務的資源,每周有人陪著她到附近的市場採購兼出門走一走,個管師幫忙申請了警鈴設備,安排獨居老人的電話問安……奶奶因為身心情緒問題,少跟人主動溝通,鄰居悄悄告訴我們:「奶奶之前因為兒子吸毒被指指點點、又遭了幾次小偷,她白天晚上都門窗緊閉,很防人的。」好在她經過「觀察」後,願意開門讓我們進去,當信任感建立了,發現她其實是很能聊天的。

一段日子過去,奶奶的女兒緊握個管師的手,滿是感激:「多虧了你們的幫忙照顧,讓我的負擔減輕了很多,到底台北桃園間,路程上還是很有段距離的。很多時候,我真的是心有餘、力不足,兼顧不到啊!」之後,女兒如果接到鄰居的通風報信說奶奶又怎麼不對勁了,她可以邊趕路,邊先請團隊幫忙照看。「就心理壓力來說,你們真的可以讓我喘口氣,那種無能為力的慌亂是旁人很難體會的。」

臺北市雖然是很繁榮的首善之都,其實在很多角落裡依舊有很多需要幫助的老人,不知道有資源可以幫助到他們,市聯醫在能力所及的範圍,透過團隊主動發掘,雖然一步一腳印很慢,但看到受惠的老人,還是很欣慰。像這位老奶奶,不是中低收入戶,因為她有地上權的房產,以獨居老人來看,有社福資源會做定期關心,但因為個管師介入了,聯繫各個資源,透過健康服務中心、老人服務中心,會定期電話問安或是訪視。

瑞萱主任認為:「這些在定義不上不下的老人家,團隊應該也要去協助他們。」曾有里長發現,社區中有老人實際上是一個人獨居,雖然兒女也居住在臺北市,卻無法常常就近照顧,當老人行動不便或日常生活起居有身體不適時,只能打電話找個管師協助;有不少老人符合獨居條件,但本人及其家屬不知道,等市聯醫團隊發現了,才協助他們完成申請。

舉例來說,臺北市現在有很多屋齡4、50年、甚至更久的老舊公寓,設計落伍,可能連樓梯的每一階高矮都長寬不一,扶手欄杆搖搖晃晃,可是如果以臺北市目前的房地產行情來講,屋主根本就不可能是弱勢嘛!是不是該有排富條款或什麼辦法可以跟上時代、依現實狀況來修改?社會局雖然說:「中低收的條件都會定期做修改。」可是老實說,以臺灣這樣貧富不均的現況,這些「有其屋」的老人,很難被長照包羅進去,因為中低收戶的名冊越多,國家負擔越大,補助就會越大,所以勢必要有一個基準線。

對於有安全線保障的個案,他們有低收、中低收證明、是列冊的,或獨居列冊的,政府就會給資源援助,這很重要,因為「身分」可以名正言順的用長照補助費。假如不是中低收,是一般戶,可是經濟上明明又很有限,想使用長照資源,幾乎全部有自付額負擔。

以日本老人為借鏡,有些老人日常生活過日子的確是有捉襟見肘的困難,卻因為擁有比沒有還糟的丁點家產,得不到國家眷顧,變成子女勢必要「介護離職」──離開職場回來照顧他。等照顧一段時間後,老人逝世了,子女也老了,沒有辦法再回到職場,換成子女的生活經濟有問題,變成了「世襲」的弱勢老人;或是手足中可能有單身的,沒有人可以照顧他的又老又病階段,就變成拖累到手足的「手足傷害」,高齡社會的老人悲歌,令人扼腕嘆息。

臺北市政府對獨居老人的定義

條件包括:

一、年滿65歲以上,單獨居住本市,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本市者(若長者與親屬關係疏離者,不在此限)。

二、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符合下列狀況,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列入獨居:

● 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
● 同住家屬一周內有連續3天(含3天)以上不在者, 列入獨居,但間歇性不在者,不予列入。
● 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
三、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65歲,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列入獨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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