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友請假過多、無法加班...都不該是直接被資遣的理由!律師教你看懂勞基法

法律篇:熟知《勞基法》,不怕因病丟飯碗

專家諮詢/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 呂秋遠

癌友跟一般民眾遇到的勞資糾紛最大的差別可能在於,一般民眾出現勞資糾紛的因素很多,但癌友多半是因疾病導致請假過多、無法配合加班等困難,以致於公司刻意欺壓。

只要符合《勞基法》,老闆也無法隨意開除

碰到這種情況,很多癌友會主張,以《勞基法》第13條來捍衛自身權益。此條指出:「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其實,這個援引方式是不適當的。因為第50條指的是女性產假權益,59條是因職災所致的死亡、失能、傷害、疾病等,這2種都跟罹癌的概念不同。

有人可能會問,那是否應該在50條、59條外,多增設一條明示,不能給予癌友歧視?但我認為,這種方式反而有標籤化效果,強化了癌友可能工作能力或狀態比較特殊的形象,反而影響更多雇主未來聘用癌友的意願。也因此,從目前的法律來看,《勞基法》並未針對癌友有不同處理方式,一旦進入勞資仲裁程序,乃至於到法院,處理方式與一般民眾的勞資爭議不會有太大差異。

事實上,回歸《勞基法》原先規定就足以避免癌友受到侵害了。因為依現行《勞基法》規定,若癌友病假、事假都符合相關規定,即使老闆對癌友工作成效不滿意,仍需要提出輔導改進措施或者以調職處理,循序漸進確認癌友是否沒有辦法勝任工作。如果老闆沒有漸行這樣程序,癌友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由此可知,即使《勞基法》沒有特殊規定保障癌友工作權,但依現行的法律來看,公司要解僱癌友也沒有那麼容易。

即使體力差,仍可要求轉調適合工作

那麼,公司可以因為員工罹癌而予以資遣嗎?當然不行。公司要證明員工不能勝任的程序,沒那麼簡單。

重點在於,癌友本身能不能勝任工作。若員工得了癌症,導致不能搬重物,員工可要求公司轉任適合癌友的工作。公司經輔導後不成,還得要再適當安排。真的不能勝任,雇主才能解僱。

而且,要證明員工在工作上不能勝任,需要有考核、警告的過程,考核不過才調整工作。若癌友告知老闆罹患癌症後,明明仍可以勝任工作,卻被要求明天不要來了,這就涉及不當解僱,癌友可以去勞工局申訴。職要符合程序才能解僱。

這些不合理的工作職場歧視、霸凌,癌友當然要挺身面對抗議,但如果是合理轉調,甚至身體真的到了需要休養的地步,或許就要靜下來想想,是否要優先考慮暫停工作?

例如癌友原先是搬運工,罹癌後因化療消耗身體大量能量,無法搬重物。經輔導轉調文書後,卻連筆都提不起來。這時,若仍堅持要公司無止盡花資源在你身上,似乎也不合理。

跟癌細胞作戰是長久的事,先休養身體或許才是當前要務,而不須一味執著自己為何被資遣。

癌友遭遇就業歧視,先蒐證再申訴

如果癌友評量自己的身體還可工作,但公司硬是說不行,恐構成了就業歧視,還可能涉及公然侮辱,這時,走《勞基法》伸張正義就是天經地義的事。

例如,按照《勞基法》與公司的規定請假了,老闆卻對員工說:「你這個禮拜一直請病假、一直看病,真糟!請了廢物。」這就是職場霸凌,可能涉及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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