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出院找不到人照護...一張「外籍臨時看護1天1千」的傳單,竟會讓這個孝女面臨75萬罰鍰?!

撰文者: 朱國鳳2018-02-22

寧寧的母親前一陣子跌倒骨折,緊急住院動手術,手術結束後沒幾天,醫生就宣布可以返家療養。

寧寧聽了有點傻眼,因為母親身體還這麼虛弱,連下床都需要攙扶,出院後一定要有看護陪著才行。但是寧寧的哥哥早已移民;姊姊又遠嫁南部,還要侍奉公婆;至於自己,已經沒有特休假可以請了,而且公司目前遇缺不補,人力原本就已吃緊,實在也不方便一直請事假,寧寧現在苦於-「無兵可以調度」。

寧寧到醫院櫃檯幫母親辦出院手續時,正好有人遞上傳單,上面寫著-「外籍看護,一天1,000元」。寧寧邊推著母親的輪椅,邊跟隔壁床的「病友」道別,聊到這張小傳單時,病友竟說,「還有更便宜的咧......」。

因為目前本國籍看護的全日行情是2,000~2,400元,小傳單上的看護竟然只要半價?寧寧聽了不禁有些心動、躍躍欲試。

其實不只寧寧有這個念頭,很多人在住院、或是出院療養期間,如果家人、親友不便陪伴、無暇陪伴,便會有「臨時看護」的需求。

但即使已經聘僱外籍看護,也是會有空窗期。包括到職前的等待期間、到職後逃跑、遞補銜接、或臨時請假,都會有臨時看護的需求。

聘僱「半價人力」,小心有觸法風險

還有一種較特殊的狀況,譬如2017年初,東南亞某國有上百家專做外籍勞工輸出的人力仲介業者,疑似未遵守官方規定,被當地政府處以永久或是暫時停牌的處分,連帶也影響到預定入境台灣的外籍勞工與外籍看護。

被牽連到的臺灣雇主家庭,在急需照護人力的情況下,當然會想尋求臨時看護的支援。前述種種對於臨時看護的需求,當面對外籍只有本國籍一半價錢的誘因下,很多人都會像寧寧一樣,想要嘗試看看。

但嘗試之前要提醒的是,這種「半價優待」,小心有觸法風險。

不少外籍勞工人力仲介業者表示,半價行情的外籍臨時看護,「九成九是非法的」。

如果是擁有永久居留權的外籍看護,譬如與我國籍人士婚嫁而來台的外籍看護,因為已經取得合法居留與工作資格,全日薪的合理行情至少在1,800元/日。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截至2017年1月的統計資料,在臺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總人數已有約5萬3千人,人數最多的是越南籍與印尼籍勞工。

這麼多行蹤不明的外勞滯留在臺灣,原因之一是,他們認為非法居留比合法居留更有利可圖,雖然開出的薪資條件只有本國籍看護的一半,實際落袋的金額,卻可能比合法聘僱時更多。

觸法罰則內容有罰金、徒刑、拘役

有了「半價人力」的充沛供給,當然會吸引對於「半價人力」的需求,但是基於省錢,想要聘僱外籍臨時看護的臺灣雇主們,可要把《就業服務法》的第五章與第六章好好讀一遍了。

《就業服務法》特別明文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有為長輩進行過外籍看護工申請程序的人就知道,申請程序相當繁複。

沒有經過申請程序而直接聘僱外籍看護,就要小心觸犯《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或是觸犯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觸犯44條與57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的罰則,見於該法第63條:「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非法聘僱、或是聘僱非法臨時外籍看護,每天雖然省下1,000~1,400元,卻可能付出的代價是高達15萬~75萬元的罰鍰。

值得一提的是,《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第45條的罰則見於第64條:「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顯然非法聘僱外籍看護的罰則,雇主比媒介者來得重,雇主為了省錢而被重罰、甚至可能被處徒刑、拘役,聘僱之前務必三思。

那麼雇主如何知道聘僱的臨時外籍看護是否為非法居留呢?

最保險的方式是,帶著外籍看護與護照或是居留證到移民署確認,因為有些案例是連證照都經過偽造的。(移民署於各直轄市、縣轄市都設有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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