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多人問了!有「意外險」還需要買疫苗險嗎?政大教授解答:打疫苗失能或死亡,算不算「意外事故」?

健康特搜簿健康特搜簿 撰文者: 葉啟洲2021-06-21
編按:最近打疫苗後猝死案例頻傳,許多人為此搶買疫苗險,想要多一層保障,不過因打疫苗致死獲志願的情況,並不是只有疫苗險才理賠喔!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施瓊華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假設被保險人致死的原因,確定跟接種疫苗有關,醫生診斷、就醫過程以及事後大體解剖釐清後,院方也判定是因為接種疫苗所導致,那麼意外險和疫苗險都要理賠。即使被保險人原有慢性病史,但是控制良好,疫苗注射後若導致住院或死亡,且經醫生診斷過程中判斷是因疫苗引起,意外險和疫苗險也要理賠。

【打疫苗造成失能或死亡,也是意外事故】

前一陣子有保險從業人員在社團裡問,如果因為打疫苗而導致失能或死亡,算不算意外事故呢?

當時我沒有立刻回答,因為類似的問題書裡都有寫,從業人員應該要讀書充實自己,而不是凡事問臉書,而我也不是大神。

這兩天疫苗施打人數變多了,傳出疑似施打疫苗致死的案例,有保險公司說,疫苗都有副作用或後遺症,此等不良反應欠缺不可預期的特性,所以不算意外。

意外事故的全部要件都符合了

我覺得該出來說句話了:假如確實是因為施打疫苗導致失能或死亡,當然是意外,傷害保險應該理賠。因為意外事故的要素:非由疾病引起、外來、突發(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每一個要件都具備了。

本來好好的,當然非由疾病引起;疫苗從體外打進去,當然是外來;短期內就導致失能或死亡,當然是突發。

法院在藥物引發副作用都認定是意外

疫苗有可預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應,跟意外事故的判斷,一點關係也沒有(就像走到馬路上就會有一定的機率會被車撞,不影響被車撞是意外事故的認定一樣)。手術前打麻醉藥品,或者是服用藥物產生不良反應,保險公司都用同樣的理由拒賠,在法院都是保險公司輸了(參閱葉啟洲,保險法,7版,頁607)現在把藥品換成疫苗,答案應該是一樣的。

給各位幾個案號,自己查閱就會知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判決(麻醉藥品)、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12號判決(抗生素過敏休克)、98年度保險字第69號判決(藥物過敏);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判決(黴素類藥物過敏休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00號裁定(術後出血,經注射止血劑引發過敏性休克死亡)

因為疫苗風險可預期所以才可以保

雖然保險學教科書都說,要不可預期的危險才是可保危險。但是,那是指對被保險人來說的不可預期性。對保險公司來說,正好相反,要可預期的危險才是可保危險,要不然你怎麼算損失率和保費?而疫苗副作用的風險,對個人來說是不可預期,對保險公司是可預期,所以它是典型的可保危險。

本文獲葉啟洲教授授權轉載,原文:【打疫苗造成失能或死亡,也是意外事故】

責任編輯:呂宇真
核稿編輯:陳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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