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想給誰就給誰? 小心被他人分走一杯羹
遺產繼承學問多,如果想把自己拚搏一生的財富傳承給自己指定的親友,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除了涉及繼承權的問題之外,還有特留份的規定,若無妥善安排,身後財富還可能被自己不喜歡的親友分走一杯羹。
遺產的分配在《民法》中有詳細的規定,在沒有立遺囑的狀況之下,基本上就是照《民法》的規定分配,例如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聲請「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分配夫妻財產,再依照繼承順位分得「應繼份」;至於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的順位,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皆有其應繼份規定。
舉例而言,若遺產總額有180萬元,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若膝下有2名子女,將由配偶、子女各分得60萬元;若無子女且父母健在,則由配偶及父母各分得一半;若父母已過世,則由配偶及兄弟姊妹各分得一半;若父母過世也無兄弟姊妹,則是由配偶分得2/3、祖父母分得1/3。
獨厚少數繼承人 注意特留份規定
但若在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則要特別留意「特留份」的規定,特留份的分配方式跟應繼分一樣,分配比例為應繼份的一半或1/3,也就是說,即使在分配遺產的時候想要獨厚特定的繼承人,其餘有繼承權者還是有一定比例的保障。
只不過,當初《民法》設有特留份規定的理由,是為了將遺產一部分保留給近親家人,保障生活必要所需,具有一定的社會政策色彩,但現實情況往往是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久未來往,甚至形同陌路,卻還是要把遺產一部分這些「陌生人」,甚至影響到原本與被繼承人有親密關係的其他繼承人的權益,不只當事人覺得不合理,也違背了當初設此規定的初衷。
其實,要規避特留份也不是毫無辦法,透過適當的工具,還是可以依照個人意願,安排自己身後的遺產分配。
遺產移轉預做規劃 遺愛給自己所愛
無論是「比較想把遺產留給誰」或是「不想把遺產留給誰」,最重要的事就是在生前「有規劃地安排資產」,透過與專業律師或是會計師的諮詢協助,利用遺囑立定與合法財產處分轉移,例如生前契約贈與、保險規劃、金融工具配置使用等,將未來可能計入遺產的總額降低,自然就不用擔心受制於特留份規定,遺產落入非預期的繼承人之手。
其中,由於保險金並不納入遺產總額的計算,不需受到特留份規定的限制,且同時有不計算遺產稅的優點,對一般人而言較易執行;但要注意被繼承人年紀較大或身體健康狀況較差,投保條件比較嚴苛,甚至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就可能無法透過保險的方式達到財產分配且又能規避特留分的目的。
此外,根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規定: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若該繼承人有上述行為就會失去繼承權,也就不符合特留分的繼承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