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要件多 小心掉進無效陷阱
預立遺囑已經是現代人普遍能夠接受的觀念,但若因故無法自行書寫遺囑,「代筆遺囑」往往會成為立遺囑人的選項之一。不過,代筆遺囑有其生效的要件,如果在訂立遺囑的流程中稍有不慎,都有可能造成煞費苦心的遺囑規劃流於無效。
在《民法》中針對代筆遺囑有詳細的規定,簡單來說,代筆遺囑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確保代筆遺囑的內容屬於遺囑人的真意,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的見證人可為同一人,也可為不同人,筆記後的遺囑也可重新以電腦繕打後,再經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為證。
此外,代筆遺囑需要符合以下法定要件,才算有效:
1.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口述內容。
2.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指定3位以上見證人。
3.見證人之中,必須有一位同時兼為代筆人,負責記錄遺囑人口述內容。
4.遺囑內容書寫記載完成之後,見證人需向遺囑人宣讀、講解代筆遺囑的內容,確保記下的內容完全符合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5.經過遺囑人認可代筆遺囑內容後,必須記明當天的年、月、日,以及代筆人的姓名,並由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
意識不清及瘖啞人士 不得採代筆遺囑
由於代筆遺囑有其法定要件,一旦不符要件就會使得遺囑無效,以下也列出幾個導致代筆遺囑無效的原因:
1.如果事先撰擬遺囑的文字內容,由見證人唸讀,而遺囑人只有點頭、搖頭、「嗯」聲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並不是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都不能認定是遺囑人的口述。
2.見證人不符法定資格,例如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以及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依法都不可以擔任見證人。
3.見證人未全程在場見聞。
4.代筆人不具備見證人資格。
5.見證人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6.遺囑人未指定見證人。
7.代筆人於書寫完代筆遺囑後,未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其內容,未經遺囑人認可。
換言之,若經律師認定,立遺囑人無行為能力時,不能以代筆遺囑預立遺囑,就算有律師願意代筆,也無任何的法律效益;瘖啞人士或有其他語言障礙者,因無法以「口述」的方式表達意思,也不能為代筆遺囑。
確保遺囑有效 找律師代筆最方便
為了確保代筆遺囑有效,指定律師作為見證人兼代筆人,其實最為方便。律師可確保法律上應注意事項,包括協助檢視遺囑人想要分配的財產清單、確保分配內容沒有違法情事、應繼分與特留分的預估、提供稅務相關的法律知識等,協助遺囑人更完善的規劃遺囑,確保當事人的遺產能夠按照本人的意願傳承下去。
畢竟,預立遺囑最重要的是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讓財產確實能留給自己生前所愛的人,也能避免財產分配問題成為家族爭吵的原因,有了專業人士的協助,才能確保自己的遺囑能夠正確地發生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