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機夾食物、化妝品 未標示清楚罰3萬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07年5月至7月針對陳列食品、化粧品的夾娃娃機啟動專案稽查。逐一稽查157家(共242台)涉有食品或化粧品機台,查獲11家業者設置之21台機台、陳列食品或化粧品標示涉違規,主要包括機台未依規定標示負責人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產品無中文標示等。已發函要求業者應於107年8月1日前完成改善,同步將通知張貼於違規機台供消費者辨識,改善期後如查獲違規,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罰鍰。
夾娃娃機盛行 看明產品效期及標示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最近夾娃娃機店盛行,北市商業處於5月即召開跨局處會議決議,由商業處收案確認主體、機台數及判定是否歸屬為選物販賣機或電子遊戲機,如機台有涉及陳列食品或化粧品者,則移請衛生局派員實地稽查。
臺北市衛生局此次稽查專案以產品之「有效日期」及「標示完整性」為檢查重點。共計查核157家業者共242台夾娃娃機,經臺北市衛生局約談涉違規機台,確認違規事實,發現5家業者戶籍登記在外縣市,且表示不知道衛福部規定,若是夾娃娃機如陳列食品,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其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並應就所販售食品之型態進行標示。
臺北市衛生局已發函輔導及張貼通知單方式,請業者自主檢核依法標示, 8月1日起如經查獲標示不符規定,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3萬-300萬元罰鍰。
若提供逾期食品 最高可罰2億元
臺北市衛生局也提醒業者,除機台及陳列食品標示應符合規定外,如查獲逾期食品,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機台如陳列化粧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於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地址」、「用法」等應標項目,且不得有誇大或涉及療效宣稱,如查獲標示不符規定,可處負責廠商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
另經濟部於107年5月15日召開「夾娃機屬性相關事宜會議」決議,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夾娃娃機應符合具有保證取物金額不得超過790元、固定比例市場價值、商品明確性、不得為現金、活體等10項規定,該局並請業者於設置機台時應瞭解相關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