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終自己選!解惑「預立醫療決定」
把自己對生命盡頭的想法寫下來,成為一份正式的文件,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範中,叫做「預立醫療決定」。每次我去各機關學校演講,關於「預立醫療決定」最常被問到三個問題,分別是:
1)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 2)誰可以做「預立醫療決定」? 3)「預立醫療決定」可以註記在健保卡上嗎?
這裡就來一次回答這三個最常見的問題!
《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的「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針對「預立醫療決定」的定義非常明確: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這邊關於「預立醫療決定」有三個重點:
1)書面,一定要寫下來,不可以只透過口說。
2)指明特定臨床條件,所以相關的臨床條件必須事先決定,例如末期病人、極重度失智。
3)希望接受或拒絕的治療:不一定只有拒絕才要寫「預立醫療決定」,希望接受哪些治療也可以寫。
也就是說,希望藉由事先擬定的「預立醫療決定」,達到保障病人自主權與善終權的目的。那麼,誰可以寫?每個人都可以寫嗎?
誰可以寫「預立醫療決定」?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一項: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那,什麼叫做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呢?我國民法以人的年齡為基礎,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並就其所為的法律行為賦予不同的效力:
1)完全行為能力。
2)限制行為能力。
3)無行為能力。
而完全行為能力人又分兩類:
1)滿二十歲的成年人。
2)未成年人已合法結婚者。
所以,只要是年滿二十歲,或是未成年但已合法結婚者,就可以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完成「預立醫療決定」。
「預立醫療決定」是否一定要註記健保卡?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預立醫療決定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註記前,應先由醫療機構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也就是說,只要完成「預立醫療決定」後,主管機關一定會將這份文件註記在健保卡上。如此一來,以後走到哪裡只要帶著健保卡就可以讀到自己的「預立醫療決定」了!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關於「預立醫療決定」的不同之處
寫到這邊,很多朋友會問,現在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也很像是預立醫療決定?那跟以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有什麼不一樣?
細細思考,有三點最大的不同:自己寫、多狀況、要溝通。
1)自己寫:《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只有本人才可以寫。
現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基本上有兩種最常見的文件:「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和「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這兩份文件的名字有點繞口,大家只要記得一點,就是「意願書」是自己或醫療委任代理人簽署的,而「同意書」是在自己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的狀況下,由最近親屬簽署的。
我們在醫院常常看到這樣的畫面:病人昏迷不醒了,醫師跟家屬搖搖頭,家屬就說:「不要再給他痛苦了,讓他好好走吧!」這時家屬簽署的,就是同意書。
這裡跟《病人自主權利法》有很大的不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只可以自己寫。例如,我覺得植物人實在太辛苦,所以在我健康的時候,就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載明如果有一天我變成植物人,我不想接受急救措施或人工營養,這樣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我沒有做預立醫療決定,而有一天不小心變成植物人,這個時候我的家人跳出來說:「植物人太辛苦了,讓他好走吧!不要再給他人工營養了!」這種情況以《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範而言是不可以的。
2)多狀況:《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可以指明不同臨床狀況的醫療方式。
現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只有在一種狀況下,病人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那就是「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裡,我們除了可以決定如果有一天變成「末期病人」是否要接受相關醫療措施之外,還增加了其他四種臨床狀況:「不可逆轉昏迷」、「極重度失智」、「永久植物人」、「其他政府公告之重症」。
3)要溝通:《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一定要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流程。
現今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簽署的「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基本上自己寫一寫加上兩個見證人就可以生效了。但是,《病人自主權利法》改變最大的核心內容,就是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前,必須要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流程。要怎麼做呢?我們下回分曉。
再整理一次,《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和過去最大的不同點:
自己寫
多狀況
要溝通
希望大家都能在健康的時候完成自己的預立醫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