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鱈、扁鱈≠鱈魚 106年起落實標示

撰文者: 張玉櫻2016-07-06
(健康醫療網/記者張玉櫻報導)

曾有餐廳以「油魚」魚目混珠為「鱈魚」之情事,遭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第28條標示不實之規定處以罰緩,產品並限期回收改正。為透明鱈魚的消費資訊,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彙整鱈魚類資料庫,與地方衛生局一起合作,輔導業者落實鱈魚標示,規劃於106年1月1日起「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圓鱈、扁鱈」應標示通俗名稱或與魚種名稱併列標示,使消費者能正確選購。

圓鱈、扁鱈得依規定標示

食藥署強調,輔導期結束後,106年1月1日起「圓鱈、扁鱈」若未依規定標示清楚而使消費者誤解為「鱈魚」,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第28條標示不實之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分,產品並須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從外型辨識魚類不易

魚種琳瑯滿目,除少數熟悉的魚種,消費者要由魚之外型辨識魚種實在不易。而鱈魚是國人餐桌常見料理之一,且此種大型魚類大多以切片型態販售,更不易辨識。食藥署彙整臺灣魚類資料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及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提供之資料,目前臺灣市場有流通,包含大西洋鱈、大頭鱈、格陵蘭鱈、黃線狹鱈、黑線鱈、青鱈、綠青鱈、北太平洋無鬚鱈、藍尖尾無鬚鱈及長鰭鱈等屬「鱈形目」的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

魚種及俗稱並列標示

食藥署表示,市售商品名為「圓鱈」者,其實屬「鱸形目」的小鱗犬牙南極魚及鱗頭犬牙南極魚(俗稱智利海鱸);而「扁鱈」其實屬「鰈形目」之馬舌鰈、庸鰈、狹鱗庸鰈(俗稱大比目魚),因為「圓鱈、扁鱈」為民眾長久以來習慣的俗名,食藥署會先輔導業者(包括賣場、超級市場、飯店、餐廳等)標明清楚為通俗名稱或與魚種名稱併列標示,使消費者獲得正確之魚種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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