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一年多才期滿,但長輩很不喜歡外籍看護,怎麼辦?雇主尋找「自由球員」兩途徑

撰文者: 朱國鳳2017-07-19
小嫻苦惱好一陣子了,每次回娘家時,阿嬤都會跟她抱怨,外籍看護阿娣經常頂嘴,要不就是奚落東、數落西的。

小嫻父母早逝,是由阿嬤一手帶大的,但是阿嬤突然要小嫻換掉阿娣,實在是讓小嫻很為難。

因為阿娣來到阿嬤家雖然才一年多,但是之前已經在別的家庭擔任看護好多年了,國語的聽力與表達能力都甚佳,小嫻跟阿娣溝通上沒有障礙,而且每次阿嬤與阿娣有爭執時,這個已經出嫁的孫女都不在場,很難說得清誰是誰非。

而且小嫻以為,聘僱外籍看護,合約期是3年,小嫻要阿嬤再忍一忍,等合約期滿再換人,阿嬤只能被動等待阿娣「做好做滿」嗎?

在過去,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3條規定,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與看護」的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也就是確實是要等阿娣「做好做滿」(法條內容詳見文末)。

但是後來改成「原則禁止,例外同意」,如果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的狀況,只要能證明「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外籍看護工也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

第一類「自由球員」:聘僱期未滿轉出

例如「被看護者死亡/移民」、「原雇主死亡/移民」,其他像是「雇主收入生變」、「雇主行蹤不明」等等屬於「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外籍看護都可轉換雇主或工作。

例如被看護者有不少是重症長者,當然有可能是在聘僱期間過世,根據內政部除籍資料統計,在約22萬個聘僱外籍看護的家庭中,每月平均有一千多位被看護者宣告死亡。

這些因為被看護者死亡,或是前述不可歸責的各種事由,而允許轉換雇主的外籍看護不在少數,當然會造就一批合約尚未期滿,但是仍然想續留台灣,等待新雇主接續聘僱的「自由球員」。

另外還有一種合約未到期的「自由球員」,不是因為前述各種不可歸責的原因而產生的,而是因為「家庭外籍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

在「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中有一欄,雇主須勾選「外國人轉換理由」,除了前述各種不可歸責的理由外,還有一個理由就是所謂的:「家庭外籍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

這個理由就可以適用在類似阿嬤與阿娣的狀況,因為當勞資之間有爭議、歧見,又沒有改善的可能時,勉強繼續聘僱的結果,阿嬤與阿娣都可能承受痛苦,甚至造成看護落跑。因此才允許在雇主的同意下,外籍看護可轉換新東家,雇主也可另尋新看護。

雖然兩造雙方都可提出轉換,但是根據薛鑑忠的觀察,目前仍然以雇主提出轉換的比例居多。

第二類「自由球員」:聘僱期滿轉出

前述狀況都屬於聘僱期未滿而轉出的「自由球員」,另一類「自由球員」則是聘僱期滿,但是勞方或雇方不想續聘,而勞方仍有續留台灣繼續擔任看護的意願,當原雇主將看護申請轉出後,這位外籍看護也會變成「自由球員」,等待新東家的續聘邀約。

以小嫻的狀況為例,假設阿嬤與阿娣間的磨擦始終無法改善,阿娣也願意另尋新雇主,當阿娣已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是等待轉換期滿無人聘僱而出國後,小嫻就可以幫阿嬤申請新看護。

這時小嫻有兩個途徑可以選擇,第一條是「遞補招募」,也就是承接原看護剩下的工作年限。譬如阿娣在阿嬤家已經工作兩年,小嫻若用遞補招募方式找到的新看護,任職年限就只剩1年,很快就會期滿,要再按既有法規進行聘僱的流程。

第二條途徑是「初次招募」,也就是帶阿嬤去醫院重新開診斷證明,走這條途徑的好處是,聘僱的外籍看護工作年限就可以長達3年(按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不管是哪一條,小嫻都可以選擇由國外引進、或是國內承接外籍看護。由於從國外引進看護工的流程會較慢,選擇國內承接方式會較快,也就是從等待轉換的「自由球員」裡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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