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意定監護保障老年有人顧

後青春俱樂部後青春俱樂部 撰文者: 良醫編輯群2024-06-01

傳統「養兒防老」的觀念,總以為老了之後有子女會照顧自己,但如果子女不孝或長年在外、不婚族、頂客族、單身者,一旦老了、失智了、失能了,又該由誰來照顧你?「意定監護」制度至少能確保自己失智或失能時,可以自行決定該如何用積攢一輩子的財富來保障自己的後半生。

有關財產的傳承,可以經由「遺囑」、「信託」或「保險」等工具來事先做規畫,但若是失智、失能,生活無法自理時,「誰」要來照顧你?而「這個人」所做的安排,是你想要的嗎?若未能事先做安排,晚年的生活品質恐怕難以想像。

過去根據《民法》第14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是「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那麼本人、配偶、家屬或相關機構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但聲請的程序冗長,且法院選定的監護人,不一定可以依照被監護人的意思照顧自己。

自2023年起,《民法》第1113條之2至1113條之10增訂「意定監護」制度,由當事人於意思能力健全時,自行決定其年老、疾病而喪失意思表達能力,無法自理生活時之監護人。

意定監護需本人辦理 訂書面契約有保障

意定監護的流程並不複雜,各地方法院的公證單位均可申請。首先,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簽署意定監護契約,且必須訂立書面契約,不可以用口頭契約取代;接下來,委任人與全體受任人親自辦理意定監護公證,作成公證書。當委任人發生需受監護宣告的情況,由聲請權人替委任人聲請監護宣告,監護宣告後,受任人就可以開始根據意定監護契約的內容執行監護任務。

由於意定監護契約會等到委任人受監護宣告才生效力,且效力優先於法定監護,所以法院進行宣告時也需尊重意定監護契約的意旨。

與「法定監護」相比,意定監護可以選任無親屬關係的人作為意定監護受任人,包括朋友、伴侶、同居人等都可以。並可事先與意定監護受任人溝通自己對於監護期間事務安排的意願,也可選定數個受任人,根據專長或意願分配監護領域,減輕各別監護人的負擔,也由於意定監護受任人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通常更能積極地執行監護任務。

意定監護制度最重要的用意,第一點是尊重被照護人的意思,第二是減少利害關係人的爭吵,第三是可以詳細的載明被照護人想要如何被照護,財產的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項,善用《民法》之意定監護制度,可說是為自己老年生活安養等問題預先買一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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