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麼樣的醫療疏失,打官司才有勝算?

撰文者: 柯宜姍2014-01-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是這樣子的:某人出於故意或是過失的行為,致他人受到了損害,而損害結果的發生和該某人的行為之間,有著相當的因果關係。

這麼一來,生出形體殘缺的嬰兒,可以說是醫師的過失所造成,醫師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據報載,女嬰出生即缺雙手,少了右腳。父母親痛心之餘,質疑進行產檢的醫師有疏忽,因為母親懷孕時,曾到醫院照了9次的超音波,醫師皆沒有看出異狀。他們的遭遇實在令人同情,扶養四肢不健全的孩子,無論在心力還是金錢的花費上,都將比照顧一般孩子更為辛苦,民眾因此大肆抨擊該名醫師。(9次超音波仍無手腳?醫張鉦隆:做過1000例也得看運氣)

在這個案例當中,女嬰生下來就缺雙手和一條腿,不會是醫師的過失所造成的,因為該名醫師並沒有做出任何造成女嬰四肢不健全的行為。值得深思的應該是,醫生在母親的懷孕過程當中,經過檢查沒有發現胎兒身體上的問題,致使母親沒能採取墮胎措施流產,而生下天生具有身體上殘缺的孩子,是否應該認為是醫師的過失,而造成了父母的「損害」?

Wrongful Birth:生而殘障的人生(註)

面對這個嚴肅的議題,我們應當思考的是:

1.生下所謂形體有缺陷的孩子,對於父母而言,是一種「損害」嗎?
2.如果認為醫生診斷錯誤,沒有發現媽媽肚子裡的孩子有形體上缺陷的問題,而媽媽就這樣生下了孩子,應該要如何賠償,賠償什麼?

歐美各國對於這個議題,見解各有歧異,甚或在具體的個案上,引起社會極大的爭辯。不過,一般而言,即使因為相信醫師的誤診,而生下了具有先天殘疾的孩子,對於父母來說,也不能認為是「損害」─說生而殘障的人是「損害」的概念,根本就是汙衊他們的人格尊嚴與生命價值,而忽略了即使是形體不健全的孩子,仍會為父母帶來無與倫比的親情上喜悅。

而在這邊應當給父母的「損害賠償」應該是,彌補父母因為這樣孩子的出生,所造成另外的「經濟上損失」─必須額外支出的特別照顧費用(例如需幫小孩裝義肢)。而因孩子出生所需支出的一般照顧費用,有過失的醫師是否應該賠償,則有所爭論。

在我國,最高法院曾經作出判決:有另一對父母,因為醫院的婦產科主任,指派沒有經驗之檢驗員,單獨做羊水分析和染色體判讀工作,結果未發現胎兒異常,致母親沒有採取人工流產,生下唐氏症、無肛症、動脈導管閉鎖不全之多重障礙的孩子,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費用。

最高法院認為,因為母親相信該檢驗員的判斷,沒有依據優生保健法的規定,採行人工流產,生下了不健全的嬰兒,屬於侵害婦女對本身決定施行人工流產之權利,判賠醫生和醫院等對父母連帶負責,賠償醫療費用等等。

醫師的過失?

正如新聞當中抱不平的另名醫師所說,無論科技如何發達,懷孕仍是一件高風險的事情,不到孩子出生,沒有人能完全確定孩子健康與否、是不是遺傳到父母的疾病等等,縱使照了1000次超音波,仍有可能看不出胎兒的缺陷,更何況有許多天生的疾患或缺陷,根本從儀器當中是看不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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