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讓父親拔管、只為親口問到遺產怎麼分...人生終點前,你該知道的「遺囑、繼承」懶人包
編按:
如果走到人生終點,你想怎麼告別身邊的人,和這個世界?自己的生命,自己作主。自己的終點,自己來寫!醫療科技的進步,讓人們擁有更多的「生存」機會。但是,「活著」≠「好活」。過多的醫療行為,只是延續生命,並未帶來更好的生活品質。給病人、家屬、醫護,從臨終、身後事的交代與安排,還有身體到心靈的全方位看護,共同打造好命終老的實用手冊,就由《好活與安老》作者蔡宏斌醫師告訴大家。
留下最後的話語,身後事不留遺憾
事業有成的王伯伯,大腸癌併肝轉移,因進行性肝衰竭入院,治療結果不盡理想,已判定為末期。虛弱的王伯伯已陷入昏迷,醫療團隊準備依照他簽署的撤除意願書排定撤除呼吸器以及維生醫療,主要照顧的幾位子女也已經做好準備。突然有位從來沒出現過的家屬,很激動的在病房叫罵阻止。
了解以後,才知道他是王伯伯失聯已久的大兒子。
子女們因為希望能讓父親一切圓滿,於是用盡一切辦法終於聯絡上大哥。沒想到大哥現身後,第一件關心的竟是父親的財產會分多少給他,沒有問個明白,就不允許醫護人員執行撤除維生醫療流程。原本希望圓滿的心願,反而掀起另一番波折。
這種不平靜的場面,在醫療現場常常上演,也有發生過病人子女強勢把病人轉院,只為了財產問題沒有共識,不想讓另一子女找到病人……。為了避免上述的這類憾事發生,事先規劃好財產,交代好贈與事宜也是很重要的一環。
在有機會、身體仍然健康之際,除了預立自己日後的醫療決定,還能做些什麼?什麼才是人生將盡的最好安排?更沒有標準答案。
當人生即將走到盡頭,除了選擇照護方式,上述故事中的王伯伯,來不及做好的人生最後安排,並非特例;甚至為了遺產問題,最後一家人對簿公堂甚或鬧出人命,時有所聞。若能生前先立好遺囑,交代遺留財產的繼承與遺贈等事務,或許,就能讓這些因為身外之物導致的家庭失和事件,不再重演。
預立遺囑做好安排
立遺囑,尤其牽涉到財物等安排,可不是自己想怎麼寫就怎麼寫、怎麼分配都可以,真的要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依照《民法》第1189條規定,可概分為五種方式(編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
上述幾種遺囑的效力,以公證遺囑的證據力最強,最不容易被推翻。當然,立遺囑人想法改變時,可隨時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分。此外,若先後立了兩份以上的遺囑,彼此內容不一致時,其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另,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亦視為遺囑撤回。或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其遺囑也視為撤回。了解如何立遺囑外,還必須要符合以下法律的要件,才算具有法律效力:
1.關於立遺囑人部分:立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此外未滿十六歲之人不得為遺囑,即使立了也無法律效力。
2.特留分的相關規定:遺囑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所謂的「特留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唯有特留分之外的財產,遺囑人才得以遺囑方式自由處分。若遺囑有侵害特留分之部分,則該部分為無效。
特留分不受被繼承人之遺囑或遺贈之侵害。也就是說,任何人(包括留遺產者)都不能剝奪其法律給予之特留分。例如:父親雖立有遺囑,不留遺產給某個孩子,但該子女仍可以繼承遺產的特留分。即使父親在遺囑明示,願把全部財產捐給某慈善機構,但其繼承人依然可以主張特留分的權利。
保單指定受益人的繼承方式
在現代社會中,有些人可能經歷一段以上婚姻,或是有非婚生子女的狀況,為了避免未來子女爭產,除了公證遺囑的方法以外,也有「以保險金來傳給指定受益人」的情形。
依照《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額並非屬被保險人的遺產,自不生繼承人可否主張特留分的問題。」
又依《保險法》第111條第1款規定,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故要保人以遺囑方式變更受益人時,只是將變更的時點移到死亡時,仍屬於保險契約內容的變更,不能將其當作被保險人遺產,被保險人死亡,則其權利能力即不復存在,無法主張享有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在實務上,保險和公證遺囑的優缺點比較,概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