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 恐遭追討遺贈稅
許多長輩在進行保單規劃時,會採取一開始以自己為要保人,負責繳納保費,等到子女成年之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動作,將保單移轉給子女,這一個小小的動作,看在國稅局的眼裡,可能被認定為「贈與」,可會被追討贈與稅或遺產稅。
保險一直被認為是財富傳承的好工具,尤其是保險金免稅的特點,常常讓許多家長在兼顧保障子女、財富傳承的雙重優點下,在子女尚幼時,先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或年金險,待子女成年後或其他適當時機,再將要保人從自己變更為子女,形式上「幫子女投保,等子女成年後再讓他們自己負擔保險費」,但就稅法的角度,卻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行為。
變更要保人 也需要長遠規劃
雖然一般人往往認為,要保人只是負責繳保費的人,只要不變更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就沒有贈與問題,但實際上,要保人的權利包括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質押保險契約和保險公司借款、透過解除保險契約的方式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一旦變更要保人,除了要承擔繳納保費的義務外,也取得作為要保人在保險契約上的權利,例如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稽徵機關可能認定無償變更要保人的行為,就是一種把要保人在保險契約上的權利無償給予新要保人的贈與行為。
所以一旦變更要保人,將被認定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給他人的贈與行為,按移轉日保單價值認定贈與總額,超過244萬元免稅額的部分,將適用10%至20%的贈與稅。
即使在變更要保人時漏報贈與稅沒被發現,一旦原有要保人過世,在檢視遺產時也可能被揪出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須併入遺產課稅,如果變更要保人是在原要保人死亡前2年發生,且變更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保單價值準備金也要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尤其是有多張保單的長輩,如果沒有善用贈與免稅額及早規劃,若不幸驟逝,遺留下來的保單,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旦觸及遺產稅的課稅門檻,讓子女無端多負擔一筆遺產稅。
雖然「變更要保人」是一個財富傳承的可考慮選項,但如果涉及金額過大,就不得不留意背後的稅務風險,在從事此類規劃之前,宜洽詢相關的專業人士,並留意是否有補申報或繳納的必要,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