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得愈久領得愈多 養老險兼具儲蓄與避險功能

後青春俱樂部後青春俱樂部 撰文者: 良醫編輯群2024-04-24

保險公司常以「活得愈久、領得愈多」做為招攬的話術,但真的有這種保險嗎?「生死合險」就是讓兼具死亡保險及儲蓄養老2種特性的險種,這種橫跨生命生死兩個階段的保險方式,尤其適合中年階段規劃老年生活之用。

「生死合險」就是俗稱的「養老險」,綜合「生存險」與「死亡險」的優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滿後依然生存,則保險公司會給付生存保險金,但若不幸身故或失能,則保險公司也會給付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死亡及養老風險 同步轉嫁給保險公司

現代人不但會擔心自己「死得太早」,也會擔心「活得太久」,尤其是國民平均餘命已達80歲的此時,老年生活是否造成自己及家庭的負擔?「生死合險」除了可以擁有壽險的身故保險金可以遺愛家人,在自己退休之後,也可定期收到保險公司的生存保險金,是青壯年時期想要幫自己規劃一筆退休金,或是邁入中老年時期想要一次購足養老險、壽險保障的選項之一。

只不過,在目前低利環境下,同時轉嫁生存與死亡風險的「生死合險」保費比起其他主打單純「養老」或是「死亡保障」的險種都高上許多,如果精算付出的保費與未來可以拿到的年金與身故保險金,保單年化報酬率可能與定存相差無幾,且保費繳了之後若有其他資金需求,恐要動用保單貸款,可能會影響到保單效力。

畢竟人身保險術業有專攻,例如壽險解決「死」的問題、傷害險解決「殘」的問題、健康險解決「病」的問題,年金險則是紓解「活得太長」所造成的經濟負擔;「生死合險」兼顧了生存時的儲蓄功能和面對死亡的避險功能,仍然有其優勢存在,端看被保險人需要何種保障,以及想要如何規劃自己的老年生活。

生死合險滿期金 小心被課遺產稅

不過,若投保「生死合險」滿期後的滿期金,若不小心,可能會被認定為遺產,遭國稅局追稅,不可不慎。

雖然根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也明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用計入遺產。」附加死亡給付的保險理賠,可不納入遺產總額。

但若有時候保單的受益人只填寫「法定繼承人」而非「指定受益人」,雖實務上仍會從寬認定法定繼承人亦屬於指定受益人,還是建議投保時,要填寫受益人的名字,以避免引起爭議。

此外,為避免有心人士以移轉資產的方式來逃避遺產稅,國稅局在依「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壽險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時,包括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躉繳、密集投保、鉅額投保等等,都會被認定是移轉資產,保險金很有可能會被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就算投保的是「生死合險」,但若被認定為移轉資產,也可能被課稅,保險畢竟是轉嫁風險的金融工具,還是回歸本質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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