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贈與也是贈與 誤踩雷恐遭課贈與稅

後青春俱樂部後青春俱樂部 撰文者: 良醫編輯群2024-05-26

不少父母為了減輕子女的生活負擔,會幫子女買車、買房,或是償還債務,這都會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而視為「擬制贈與」,一旦超過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小心遭追索10%至25%的贈與稅。

所謂「擬制贈與」,就是表面上以其他名目資助他人購買財產,或幫忙負擔債務等,實質上是移轉財產給他人的行為,都會被視為是贈與的一種,若想透過此途徑節稅,可能會白忙一場,還可能遭罰。

擬制贈與 主要有4樣態

根據《遺贈稅法》,擬制贈與主要分為4種樣態,包括個人以未成年者名義購買財產、二等親財產交易、以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還有無償或不對等代價幫他人還債等,對於稅官而言,實際都屬於贈與行為,將認定計入年度的贈與總額當中。

首先,若民眾以顯著不對等代價或無償幫他人償還債務,會被認為民眾實質是贈與財產給他人抵債,因此屬贈與行為、要課贈與稅;若民眾運用自有資金或顯著不對等代價幫他人購買財產,包括房屋、土地、有價證券等不動產與動產,實際上也屬於贈與。

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者)購買財產,會被認定沒有自主購買財產的能力,多半是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以也算是贈與行為。

然而如果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證明實際支付款項,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持有,例如檢附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財力證明,就不會落入贈與範圍當中。

此外,二等親之間買賣財產,像是父母把名下財產賣給子女,或以父母名義上借款給子女、子女再購買父母的財產等,依照國稅局標準,除非是配偶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外,若二等親之間買賣財產沒有具體支付價款證明或是第三人借貸證明,仍然會視為贈與行為課稅。

擬制贈與課稅 回歸贈與稅年度免稅額

由於擬制贈與也被視為贈與行為,同樣適用每人每年244萬元免稅門檻的規定,若子女婚嫁,父母在前後半年贈與子女另享有100萬元「婚嫁贈與免稅額」,如果同年度加上其他贈與沒有達到課稅門檻,還是可以免徵贈與稅,但若超過免稅額,就得課徵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10%的贈與稅,若贈與淨額2500至5000萬元,就得課徵15%的贈與稅、5000萬元以上更需要課徵25%的贈與稅。

幫子女減輕生活負擔的途徑很多元,合法節稅的方式也不少,利用每年的免稅額度長期規劃,其實已經相當夠用,若被認定為擬制贈與使每年贈與財產超標,不但會被要求補稅,還可能遭罰,父母的一片愛心還會因此而「偷雞不著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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