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債不子償 別因繼承遺產壓垮自己人生

後青春俱樂部後青春俱樂部 撰文者: 良醫編輯群2024-04-22

親人過世後,處理遺產是個大學問,尤其是若親人財務狀況較為不透明,在繼承資產之餘還可能繼承到債務,此時該如何保障自己權益,避開可能的財務包袱,有些動作不可省略。

過去常聽到「父債子償」,因為上一代理財不慎或恣意揮霍,造成下一代年紀輕輕就背負龐大債務的鄉土劇劇情,自從2009年6月12日起,《民法》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之後已經不復存在,但這並不代表繼承人可以就此完全免責,稍不注意仍可能被債權人追著跑。

拋棄繼承 3個月內得遞狀

所謂「限定繼承」就是繼承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超過的就沒有還錢的義務,清償責任有限,《民法》修改後,繼承人不需特別辦理,就自動適用「限定繼承」,沒有錯過辦理期限的問題;至於「拋棄繼承」則需在知悉繼承開始的3個月內,向法院遞交書狀,表明不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且一旦拋棄繼承,除非有「繼承人之外的第三人過失」或「繼承人遭詐欺或脅迫」,否則不得反悔及取消。

在《民法》修改以前,因繼承人在繼承時應負無限責任(概括繼承),拋棄繼承就顯得特別重要;但若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資產,繼承人還是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免受債權人的滋擾。

還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即使「限定繼承」相對保障了繼承人,當債務大於繼承遺產時,償還最高金額就是繼承財產的金額,超出的債務不用再負擔,但若繼承人未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還是可能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避免父債子償 別忘陳報遺產清冊

要「陳報遺產清冊」,需準備聲請狀、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陳報人印鑑證明、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等文件;透過陳報遺產清冊的過程,繼承人不但可以了解過世親人有多少債務,依照比例計算分配償還,也可以避免繼承遺產之後,又意外冒出不知名的債權人來追債,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甚至背負上一代的沉重債務。

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就有可能在不清楚被繼承人的債務關係下,負擔了「不以所得遺產為限」的債務,也就是說,可能要自掏腰包幫被繼承人還債,所幸《民法》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有全面限定繼承的相關規定,就算債務超乎預期,也不用負完全償還之責。

此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繼承人若因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就不得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說,「限定繼承」會依法撤銷而改為認定「蓋括繼承」,如果被繼承人有債務,那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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