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5類型 各有優缺點
無論是擔心子女爭產、或是想為自己的資產做最好的安排,「預立遺囑」逐漸被越來越多人重視,依據《民法》規定,遺囑分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5種形式,各有其優缺點。
其中,自書遺囑是最簡單也最常見的一種,由立遺囑人自己親自書寫的遺囑,必須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須註明塗改處及字數另行簽名;優點是簡單、便宜,可以節省時間及成本,且具有一定隱密性,缺點則是立遺囑人可能不諳法律規定,對於遺囑要件有所欠缺導致遺囑無效,且因自書遺囑不要求有見證人,將來容易爭執真偽、變造易生爭端。
自書遺囑還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雖然目前法院放寬承認公證與代筆遺囑的筆記可以使用打字記錄,但自書遺囑還是要親筆書寫全文,包括年、月、日,才能符合遺囑要式性的要求。
有見證人 後續不易起爭端
公證遺囑則是立遺囑人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同意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優點是對不識字的長輩或不熟悉法律規定者,可藉由公證人講解理解遺囑的真意,且內容經過公證人親身見證,證據力強大,不易產生爭端,缺點則是需要額外費用,且製作起來不如自書遺囑便利。
密封遺囑是在遺囑製作完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陪同向公證人提出,並由公證人在封面載明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立遺囑人所為陳述,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優點是兼具自書及公證遺囑優點,隱密性高,缺點則如同自書遺囑,在拆封遺囑之前不能確定遺囑製作是否符合規定的形式。
至於代筆遺囑需要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其一負責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同意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再由全體見證人及立遺囑人共同簽名;優點一樣是簡單便利,能節省時間及費用,缺點則是對見證人要求人數最多,容易有利益衝突情形發生導致遺囑無效。
若立遺囑人已性命垂危,身體情況不容許親自書寫遺囑,甚至連簽名都無法時,口述遺囑可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記明年、月、日,再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或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並將錄音檔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共同簽名;優點是能在例外危急特殊情況下承認遺囑效力,缺點則是對於遺囑內容真實性容易受到挑戰,滋生事端。
誤踩要件地雷 遺囑可能無效
各種類型的遺囑雖然有各自獨有的要件,但都共同有記明年、月、日的要求,因為立遺囑人可以不斷立新的遺囑取代舊的遺囑,所以立遺囑的時點是至為關鍵且必備的要件;且除自書遺囑外,其餘4種遺囑都有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簽名的要求。
此外,除了法律條文規定的遺囑要件外,在各種遺囑類型實務上都有一些非明文的要件需要遵守,假使違背了這些要求,一樣會被認定是不符合要件致使遺囑無效。
例如遺囑見證人資格不符,包括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指定或找來的人,因有利益衝突,道德風險高。或是見證人沒有全程在場見證,會被認定無法發揮見證人的功效,將來遺囑產生爭議,無法作為強而有力的依據;或者雖然《民法》規定,如用印章代替簽名,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但實務上,如果只在遺囑上蓋章或按印,法院會認定並不符合簽名的要求。